為推動礦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更好適應當前礦產資源管理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自2003年起,原國土資源部成立《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修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礦產資源法修改的研究和條文起草工作,啟動礦產資源法修訂。2018年自然資源部組建后,在前期工作基礎上重點推進礦產資源法修改工作,2019年12月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了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于2020年2月報送國務院,在三輪審議修改后,2024年11月8日,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本次修訂是自1986年礦產資源法實施以來的一次重大修訂,除保留個別條款不變外,其余章節、條款均進行了全面系統修訂,這部全新重構的礦產資源法,可謂是我國礦產資源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資源管理將產生深遠影響。
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包括總則、礦業權、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章八十條,其中新增了“礦業權”“礦區生態修復”和“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專章,對礦業權出讓和登記、礦區生態修復遵循原則和責任主體、礦產資源儲備和應急體系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本次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值得關注的內容如下:
01
確立戰略性礦產資源特殊保護制度
戰略性礦產資源是對國家經濟、國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具有關鍵作用的礦產資源,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確保戰略性礦產資源的穩定供應對于國家的安全和發展至關重要。新礦產資源法第八條明確加大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貿易、儲備等全產業鏈的支持力度;明確戰略性礦產資源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調整,對其中部分特殊礦產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并在礦業權出讓合同予以明確相關要求;第十條明確國家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和礦產資源應急體系建設,提升礦產資源應急保供能力和水平;第三十二條明確戰略性礦產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第三十四條明確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確需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資源占用土地,經科學論證,具備邊開采、邊復墾條件的,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臨時使用土地;第五十條明確提出由國家構建產品儲備、產能儲備和產地儲備相結合的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體系,并動態調整。
02
從法律層面明確并強化礦產資源規劃
礦產資源規劃是對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作出的總量、結構、布局和時序安排,是落實國家礦產資源戰略、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宏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活動的重要依據。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第九條對礦產資源規劃進行了強化,一是明確了國家、省級、市級和縣級四個礦產資源規劃層級;二是明確編制規劃依據,包括國家發展規劃、全國國土空間規劃、地質調查成果等;三是明確了編制機關,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礦山安全監察等有關部門編制,省級、市級、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03
側重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突出權益保護是本次礦法修訂的一大亮點。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明確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明確提出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根據不同礦產資源特點,遵循有利于維護國家權益、調動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性、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在維護礦業權人權益方面,首次明確將勘查、開采登記與許可相分離,由原“一證載兩權”變為“兩權兩證”,礦業權不因勘查、開采許可的變動、滅失受到影響,有利于維護礦業權人的用益物權。礦業權管理隨之形成出讓、登記和許可三大環節,是此次礦法修訂的一項重大變化。
04
首次在法律中對礦業用地做出專門規定
礦業用地一般指礦業權人依法進行礦產勘查、采礦、選礦、修復治理等礦山生產活動所不可避免占用的土地。礦業用地一般包括探礦用地和采礦用地(采掘用地、壓占用地和設施用地)?,F行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的取得方式沒有規定。實踐中受用地計劃指標偏緊、供地方式單一等因素的影響,礦業用地取得途徑并不暢通,成為長期制約礦山企業勘查開采的普遍問題。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對礦業用地做出了專門規定,第三十四條提出了“國家完善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用地制度”“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考慮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用地實際需求”等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使用土地;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用地的范圍和使用期限應當根據需要確定,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礦業權期限。
05
建立完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當前生態文明建設對完善礦區生態修復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明確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主體為采礦權人,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采礦權轉讓的由受讓人履行礦區生態修復義務;明確歷史遺留的廢棄礦區,礦區生態修復責任人滅失或者無法確認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礦區生態修復;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礦區生態修復。
06
建立完善礦產資源儲備制度與應急機制
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明確礦產資源儲備建設主體,由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物資儲備、能源等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設施建設,組織實施礦產品儲備,建立靈活高效的收儲、輪換、動用機制;明確國家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供應安全預測預警體系,提高預測預警能力和水平,及時對礦產品供求變化、價格波動以及安全風險狀況等進行預測預警等,有利于提升我國應急保供能力,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目標。
本次礦產資源法修訂聚焦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發展規律,全面落實新發展理念要求,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律制度激勵引導和規范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有助于多舉措、全方位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為我國礦產資源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