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是以自然資源為征稅對象的稅種,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稅費制度改革的推進,資源稅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方式、征收管理等不斷發生變化調整。
1984 年9 月18 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開征資源稅。該條例(草案)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征收資源稅,納稅人根據應稅產品的銷售收入利潤率,按照超率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資源稅。隨后,財政部對該條例(草案)多次進行補充,進一步規范資源稅的征收管理。
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將征稅范圍擴大為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7大類資源,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即實行從量定額征收。該條例奠定了我國資源稅制度的框架,此后一段時期一直保持相對穩定。
由于從量定額征收的方式不能使資源稅隨著礦產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不利于發揮該項稅收調節生產、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功能,2010年6月,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新疆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財稅〔2010〕54號),率先將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產品的銷售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稅率計征。2010年12月,油氣資源稅改革擴大到內蒙古、甘肅、四川、青海、貴州、寧夏等12個西部省區。2011年9月,國務院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價定率征收。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實施。2015年5月1日,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覆蓋稀土、鎢、鉬3個品目。
在總結原油、天然氣、煤炭等6個品目資源稅改革經驗的基礎上,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 財稅〔2016〕53 號) ,決定從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包括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實施礦產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礦產資源的收費基金,合理確定資源稅稅率水平,加強礦產資源稅收優惠政策管理。
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更好地促進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2019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正式頒布,并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以立法形式鞏固了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的成果,確立了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資源稅征稅方式。稅法所列164個稅目中,有158個稅目實行從價計征,其余6個稅目可視征管便利度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對原油、天然氣、中重稀土、鎢、鉬等戰略資源實行固定稅率,由稅法直接確定。其他應稅資源實行幅度稅率,由稅法確定幅度,并授權省級人民政府提出本地區的具體適用稅率,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總體來講,該法基本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在征稅范圍、稅目、減免稅管理、稅率的權限劃分方式等方面,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內容作出適當調整。
